1937年9月25日 中共中央發(fā)出《關于共產黨參加政府問題的決定草案》,指出,只有國民政府依據共產黨提出的《抗日救國十大綱領》的基本內容,發(fā)布施政綱領并在行動上表現出實施的誠意和努力,容許共產黨的合法存在和動員、組織、教育群眾的自由的時候,共產黨才能參加政府并擔負行政責任。